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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0年版)第 550-58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3、114、123、126 條
訴願法 第 14、3、57、62、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5 條
要旨:
土石採取法第 16 條有關土石採取人依同法第 6  條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
,應於期滿 6  個月前為之,及土石採取許可期限在 1  年以內者,應於
期滿 2  個月前為之規定,乃立法裁量之結果,實有其必要性。然申請個
案之案情及審查之難易程度不一,尚不能一概而論,是在解釋上,除非主
管機關之審核、勘查作業所需時間可明顯短於上開應預留法定之期間外,
否則申請人均應嚴格遵守上開規定,其逾期申請,即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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