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處罰人,應 以招攬、媒介、促銷未經核准之有價證券或其衍生性商品證券商之負責人 及業務人員為限,如係僅對該行為有監督責任者,應不在其處罰範圍內, 縱有違反同條第 3 項規定者,仍與前述處罰之規定不相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