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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6、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5、16、18、20、22、27、7 條
旨: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處罰人,應
以招攬、媒介、促銷未經核准之有價證券或其衍生性商品證券商之負責人
及業務人員為限,如係僅對該行為有監督責任者,應不在其處罰範圍內,
縱有違反同條第 3  項規定者,仍與前述處罰之規定不相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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