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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3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1年版)第 567-60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11、114、135、149、16、2、92、96 條
民法 第 528、549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4、5、6、8 條
消防法 第 1、16、19、21、22、28 條
災害防救法 第 50 條
教師法 第 14、29、33 條
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旨:
志願服務計畫顯非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制訂之行政命令,亦不是行政機關依
其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訂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行
政規則,其公告之目的在於召募,即用於吸引民眾應募,故志願服務計畫
公告之性質乃要約之引誘,民眾可自由決定是否應募,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如同意其應募,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服務合約,該志願服務計畫即成
為契約之一部分,並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如係集體從事志願服
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並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依此服
務合約所委託志願者提供之服務內容如涉及公權力之行使者,即屬行政契
約,否則應歸類為私法契約。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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