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臺灣省各鄉鎮公所本質上雖係自治團體之機關,但其於執行上級行政官署 委辦行政事務時,當認為有行政官署之地位;原告如對於該鄉公所遵照被 告官署命令指示所為之處分有所不服,自可依法向該管縣政府即被告官署 另行提起訴願。是以上級機關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處理,下級機關遵照上級 機關命令指示所為之處分,應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