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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5 條
訴願法 第 1 、3、4、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要旨:
臺灣省各鄉鎮公所本質上雖係自治團體之機關,但其於執行上級行政官署
委辦行政事務時,當認為有行政官署之地位;原告如對於該鄉公所遵照被
告官署命令指示所為之處分有所不服,自可依法向該管縣政府即被告官署
另行提起訴願。是以上級機關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處理,下級機關遵照上級
機關命令指示所為之處分,應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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