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 7 條所以規定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乃 因此等請求與其所合併提起之行政訴訟間,具有一定之前提或因果關係, 基於訴訟資料之共通,為避免二裁判發生矛盾、衝突及訴訟手續重複之勞 費而為之規範。故於當事人有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併為請求時,必 其所據以合併之行政訴訟,已經行政法院實體審究且為勝訴之判決,其合 併之請求始有獲得實體勝訴判決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