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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2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6、7、98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40、45、64、69 條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 7  條所以規定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乃
因此等請求與其所合併提起之行政訴訟間,具有一定之前提或因果關係,
基於訴訟資料之共通,為避免二裁判發生矛盾、衝突及訴訟手續重複之勞
費而為之規範。故於當事人有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併為請求時,必
其所據以合併之行政訴訟,已經行政法院實體審究且為勝訴之判決,其合
併之請求始有獲得實體勝訴判決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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