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特定行政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前提下 ,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 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又國軍各軍事學校轉學退學 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係主管機關為確保國家培養軍事人才之目的及財政 支出之合理性而訂立,作為與自願接受公費軍事教育學生訂立行政契約之 準據,核與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無違,自得以該辦法所規定之事項作為入 學公費生與軍校間成立行政契約之內容。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