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按電度表依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2 款規定係為度量衡法第 5
條所稱法定度量衡器。同法第 20 條規定,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未
經檢定合格,或未依前條規定重新申請檢定合格者,不得為計量使用或備
置,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所稱販賣,只須行為人對於未經檢定
合格、重新檢定合格或最長使用期限屆滿之度量衡器,有購入或賣出之任
一行為者,即足當之;且同法第 52 條對於違反第 20 條而應受處罰之對
象,復未設有任何限制。是以,政府機關既將未經主管機關檢定合格之電
度表予以變賣,自係販賣未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而違反同法第
20 條所定行政義務,仍應受同法第 52 條規定之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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