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乃交通部依據公路法第 27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規定,公告委任其所屬公路總
局辦理,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該徵收委任事項,乃以交通部公路總局
名義為徵收機關,製作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通知),並蓋用徵收機
關長官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之印章,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
第 4 款、訴願法第 13 條、第 8 條、第 4 條第 6 款之規定意旨
觀之,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應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即受委任
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行政處分機關,其上級機關交通部為訴願管轄機
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