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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5、96 條
民法 第 125 條
訴願法 第 13、4、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233、236、305、307、9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7 條
公路法 第 27、3、75 條
旨: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乃交通部依據公路法第 27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規定,公告委任其所屬公路總
局辦理,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該徵收委任事項,乃以交通部公路總局
名義為徵收機關,製作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通知),並蓋用徵收機
關長官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之印章,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
第 4  款、訴願法第 13 條、第 8  條、第 4  條第 6  款之規定意旨
觀之,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應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即受委任
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行政處分機關,其上級機關交通部為訴願管轄機
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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