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本案違反行政程序法 78 條,該罰單函件既已退回,則應依具體狀況辦理 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程序,始為適法,原舉發機關既未辦理,即難認本件 舉發通知單業已合法送達給異議人。既 26 件違規案件之舉發程序均非合 法,原處分機關依法要無予以逕行裁罰之餘地。本件在未經原舉發機關合 法送達該舉發通知單前,原處分機關尚無對異議人為裁罰之權,自應撤銷 原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