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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交聲字第 8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8、86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7、33、40、53、56、87 條
旨:
本案違反行政程序法 78 條,該罰單函件既已退回,則應依具體狀況辦理
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程序,始為適法,原舉發機關既未辦理,即難認本件
舉發通知單業已合法送達給異議人。既 26 件違規案件之舉發程序均非合
法,原處分機關依法要無予以逕行裁罰之餘地。本件在未經原舉發機關合
法送達該舉發通知單前,原處分機關尚無對異議人為裁罰之權,自應撤銷
原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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