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164-178 頁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不利益處分,既係對於人民財產等權利之侵害,自須 舉證證明受處分人確有處分要件事實,倘未能舉證之,而法院依職權調查 仍無法究明查清,則此事實真偽不明之不利益,原則上即須由行政機關負 擔,而不能認處分為合法。本件行政機關固指稱受處分人有闖紅燈之行為 ,惟舉發之員警已對事發情形失去大半記憶,綜衡當時狀況亦難以排除舉 發警員有誤認之可能,法院職權調查後既未發現其他有關受處分人確為闖 紅燈之事證,自應將原處分撤銷。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