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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交聲字第 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164-17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8、125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155、158-2、158-4、159、16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6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3、63、87、89 條
旨: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不利益處分,既係對於人民財產等權利之侵害,自須
舉證證明受處分人確有處分要件事實,倘未能舉證之,而法院依職權調查
仍無法究明查清,則此事實真偽不明之不利益,原則上即須由行政機關負
擔,而不能認處分為合法。本件行政機關固指稱受處分人有闖紅燈之行為
,惟舉發之員警已對事發情形失去大半記憶,綜衡當時狀況亦難以排除舉
發警員有誤認之可能,法院職權調查後既未發現其他有關受處分人確為闖
紅燈之事證,自應將原處分撤銷。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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