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
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
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
,亦同。對無效之行政處分,人民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惟對無
效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之訴者,亦非不允,蓋無效之處分透過國家權威所
賦予具強制力之表象,對人民仍產生事實上之負擔,應得由法院以裁判除
去之,僅於訴訟繫屬中認定該行政處分自始無效時,應將撤銷訴訟轉換為
確認訴訟。查本件裁罰處分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之處分,已詳
如上述,不待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或本院以裁定撤銷即自始、當然、絕對
不生任何效力,本院應依異議人訴請排除其事實上負擔之旨趣,將異議人
撤銷原處分之聲明轉換為確認處分無效之聲明,不得逕自撤銷本已無效之
處分。
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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