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9年版)全一冊 第 28-49 頁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 、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 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以各 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其性質應可 認屬確認之訴,即如以檢察官為起訴者,因其屬代表國家公益即具備有確 認利益;至候選人部份,應以符合資格,經公告已列於候選人名單中並得 為競選活動者稱之。 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