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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選字第 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9年版)全一冊 第 28-4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3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2、144、41、5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2、23、30、43、75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8、121、24、26、29、31、32、38、64、7、70、92、97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22、4 條
要旨: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
、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
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以各
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其性質應可
認屬確認之訴,即如以檢察官為起訴者,因其屬代表國家公益即具備有確
認利益;至候選人部份,應以符合資格,經公告已列於候選人名單中並得
為競選活動者稱之。

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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