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人民主張因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遭受侵害,如得請求第一次權利保護,而 因故意過失怠於請求,應不得再行請求第二次權利保護,否則,若違法行 政處分之受害人,不經行政爭訟救濟程序,均得於國家賠償法第 8 條所 定二年或五年消滅時效期間內,請求國家賠償,則提起行政爭訟期間之限 制將形同虛設,且迫使民事法院審查行政處分之違法性,而有侵越行政法 院審判權之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