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水利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引水之水利建造物欲適用農田水 利會組織通則第 11 條第 2 項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之 規定時,應僅限於合法有權占用土地之水利建造物,如係非法占用土地之 水利建造物,顯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理念相悖,自無前揭「應照舊使 用」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