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台北市政府所為國道客運營運路線及設站地點之調整、變更,雖未函請該
管公路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辦理,但既已由共同上級機關交通部同意辦
理,符合上述爭議處理之模式,解釋上自無何違法之處。雖台北市政府所
提經交通部同意之路線調整方案表明為所謂「試辦」性質,但各類行政措
施本即可藉由不同性質之手段達成行政目的,惟就相對之人民而言,均屬
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如該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依據,並無違行政法或憲法
之一般原理原則,人民即有遵守之義務,初不因其用語為何而有不同;況
縱屬「試辦」性質,台北市政府據以重新劃設臨時停車區域,亦無何不當
,否則又如何見其試辦是否具有相當成效,而據以調整為正式方案?故受
處分人認試辦並非正式核定,台北市政府據而客運之路線及站位,並不合
法云云,顯非的論,不足採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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