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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上訴字第 9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4、78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161、301、308、310 條
民法 第 20、23 條
兵役法施行法 第 48 條
旨:
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3  條第 3  款之罪是指徵兵檢查通知已合法送達
,且役男本人已知悉應於何時接受徵兵檢查,仍無故不到之情形。是以,
該條款之處罰,係以徵兵檢查通知合法送達為要件。次按受送達人之住居
所倘已變更,縱令其戶籍登記尚未遷移,仍不得於原戶籍登記處所為寄存
送達之意旨,則機關將徵兵檢查通知,對該址為寄存送達,自未生送達之
效力。從而,徵兵檢查通知之送達程序既未合法,即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3  條第 3  款所規定之要件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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