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第 1 項之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 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 方法院聲明異議,亦即雖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但有以登載新聞紙之方法而 為通知者,應可認已為公示送達,而具有合法送達之效力,如受處分人欲 對處分為異議聲明者,自應依此時間為期間之計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