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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交抗字第 1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8、72、73、78、80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87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3 條
旨: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第 1  項之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
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
方法院聲明異議,亦即雖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但有以登載新聞紙之方法而
為通知者,應可認已為公示送達,而具有合法送達之效力,如受處分人欲
對處分為異議聲明者,自應依此時間為期間之計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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