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事故發生前,道路之行道樹被評定為危險樹木者均尚未移除,或有修剪、 支撐等妥善管理維護之行為,已影響道路之行車安全,主管機關對於道路 行道樹之管理已有欠缺,縱事故發生當時瞬間有強陣風發生,惟若已有適 當維護及管理,則事故之發生或許得以避免,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