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發函通知關於受贈農地,因遭法院拍賣致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請其於限期 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5 款之規定,否則將依該條款規定追繳應納稅賦。若未能於受贈農 地後 5 年均作農業使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 規定即得追繳應納稅賦。又發函通知,並未創設任何法律效果,性質應屬 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