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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裁字第 25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42、243、249 條
行政罰法 第 14、15、16、18、20、22、45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55、72 條
醫療法 第 15 條
旨: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
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
以二倍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此
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該條前段涵括不正當行為
及以虛偽之證明等,自其行為內涵觀之,其主觀違法要件即已涵括故意及
過失在內,是該規定之違章仍應以行為人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為其責
任條件,並非僅限於故意或推定故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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