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 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 以二倍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此 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該條前段涵括不正當行為 及以虛偽之證明等,自其行為內涵觀之,其主觀違法要件即已涵括故意及 過失在內,是該規定之違章仍應以行為人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為其責 任條件,並非僅限於故意或推定故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