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為確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避免違法或不當行為介入投標過程,依據政
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
容有重大異常關聯,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如
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依據該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不予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又參照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1 年 11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100516820 號
令意旨,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
者,得依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情形處理,故原
法院之認定並無違法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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