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 238 條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 或提起反訴。本件受處分人所提起之上訴,包含原審未為判決之部分,該 部分自非上訴法院所得審究之範圍。又提起確認之訴,應以原告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要件,本件受處分人提起確認之訴之對象實與使受 處分人發生撤職停役效果之令不同,即欠缺法律上之確認利益,原判決駁 回上訴人之訴,認事用法要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