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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
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
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本件系爭臺灣省地方醫護
人員養成計畫畢業生服務管理要點,其規定目的在於公費生應盡服務義務
之管理。則上訴人尚無依所簽訂之系爭契約,請求被上訴人應在上訴人未
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前,以聘(僱)用人員聘(僱)用,並凍結山地、
離島或指定地區之公立醫院與衛生機關編制職缺;並於上訴人分配服務前
凍結山地離島地區衛生所藥師缺額、不得遴補之權利。其請求被上訴人於
其所屬醫院職員出缺放寬遴補規定應增訂「藥師於山地離島署立醫院可遴
補」,直至出缺或被上訴人依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辦理契約調整,及被
上訴人應自 95 年 1 月起每月給付上訴人薪資損失 45,265 元,直至出
缺或被上訴人依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辦理契約調整各情,亦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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