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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2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55、98 條
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
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
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
裁定後強制執行。查本件贊成眷村改建者已達原眷戶之百分之九十七,行
政機關自得改建眷村,且對於不同意改建之受處分人等,亦得註銷眷舍居
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此種處分係為維護其他眷戶之利益,符合公益原則
,受處分人主張原處分係屬違法,自不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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