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 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 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 裁定後強制執行。查本件贊成眷村改建者已達原眷戶之百分之九十七,行 政機關自得改建眷村,且對於不同意改建之受處分人等,亦得註銷眷舍居 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此種處分係為維護其他眷戶之利益,符合公益原則 ,受處分人主張原處分係屬違法,自不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