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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2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65-74 頁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366-36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8、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256、260、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8、24、5、8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16、2、28、3、3-1、32、35、39、43、51、8-1 條
旨:
(一)信託人以不定期間方式予土地及房屋信託予受託人,該信託目的為
      管理收益、移轉、設定;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方法為出租或移轉
      、出售,則該信託範圍自包括於信託期間代為出售土地及房屋,嗣
      房屋及土地均登記為受託人所有,並為房屋及土地之出賣人,則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規定應為營業稅法上之營業人
      ,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又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
      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第 8  條之 1  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
      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
      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
      ,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
(二)因信託關係而受託管理及處分他人財產者,是否確有注意法規變更
      之能力,或其縱有過失,按違規情節之輕重程度得否減輕或免除處
      罰,均屬裁罰時應斟酌考量之事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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