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在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法規有變更者,仍應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 處理,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行政機關須依相關規定為審查, 而為准否提供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其性質上係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准 予提供的行政處分,而非僅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單純提供之事實行為,其 准否提供決定,事涉實體內容審查,並無得適用原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