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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2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3 條
民法 第 1148、115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3、243、255、256、260、39、41、46、7、8、98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70 條
醫療法 第 24、4 條
旨: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此為行政訴訟法第 7  條所明定,該規定所稱之「行政訴訟」,並不限於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尚包括一般給付訴訟。惟該合併提起之損害賠
償如係國家賠償訴訟,則必須是基於與該行政訴訟同一原因事實,始得提
起。此際,如該行政訴訟因有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
第 10 款情形而不合法經駁回者,該國家賠償訴訟部分則不合法一併駁回
。本件原判決關於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請求部分,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
,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判決關於上訴人
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17,405,635 元,則有適用法規及不適用法規
不當之違背法令事由,其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依職權調查所得
,上訴人求予廢棄,此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廢棄。另原判決關於備位聲明
部分,即請求被上訴人作成返還及給付共 17,405,635 元行政處分及其遲
延利息部分,係以上開先位聲明無理由為條件,始得為判決,原判決關於
先位聲明部分既遭廢棄,就備位聲明之判決部分,亦應一併廢棄。因廢棄
部分,上訴人之請求有無理由,尚須由原審法院調查事實,自應發回原審
法院更為審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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