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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裁字第 32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188-18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3 條
訴願法 第 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旨:
補充送達之所謂「受僱人」,係指為應受送達人服勞務之人,不以受有報
酬或訂有僱傭契約為必要,但亦須其服務有相當之持續性,始足當之。保
全公司受社區委託辦理管理業務時所指派之管理員,亦相當於所謂「受僱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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