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188-189 頁
補充送達之所謂「受僱人」,係指為應受送達人服勞務之人,不以受有報 酬或訂有僱傭契約為必要,但亦須其服務有相當之持續性,始足當之。保 全公司受社區委託辦理管理業務時所指派之管理員,亦相當於所謂「受僱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