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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裁字第 21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183-18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1 條
訴願法 第 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 條
要旨:
送達究應向代理人或本人為之,係行政機關之權限,由行政機關於送達文
書上註明應受送達之人。又當事人為行政救濟能力不因委任代理人而喪失
,仍得自為收受訴訟文書之送達,且應認送達已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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