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183-184 頁
送達究應向代理人或本人為之,係行政機關之權限,由行政機關於送達文 書上註明應受送達之人。又當事人為行政救濟能力不因委任代理人而喪失 ,仍得自為收受訴訟文書之送達,且應認送達已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