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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裁字第 21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189-19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3、76 條
旨:
當事人主張送達證書上之記載內容與實情不符者,應由其舉出反證證明其
事,否則從送達證書上蓋有公司章戳並記有「代收」字樣等外觀判斷,該
實際收受處分書送達之人,應屬受雇人或接受郵件人員等有權代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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