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189-191 頁
當事人主張送達證書上之記載內容與實情不符者,應由其舉出反證證明其 事,否則從送達證書上蓋有公司章戳並記有「代收」字樣等外觀判斷,該 實際收受處分書送達之人,應屬受雇人或接受郵件人員等有權代收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