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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11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500-50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39、149、16、7 條
民法 第 102 條
公路法 第 63、77-1 條
旨:
行政機關對於契約相對人違約行為之處罰,應依契約之約定執行,其於執
行時,不復存有比例原則之適用,以期契約內容明確、適當,避免雙方不
同之解讀而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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