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兩階段理論係德國學者因應行政機關基於公權力,為公共利益而執行給付
行政 (補貼貸款) 所面臨之法律困境,亦即當行政機關否准補貼貸款時,
一方面依當時之法律見解,補貼貸款屬國家之私法行為,人民不得對之提
起行政訴訟,另一方面,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人民亦不得對之提起民事訴
訟,以致無法律救濟途徑,乃在貸款給付之前,分析出具行政處分性質之
准否補貼貸款決定,形成前公法後私法之兩階段法律關係,將其准否補貼
貸款之決定歸入公法約束,尤其是平等原則之遵守,並受司法審查,所建
構之理論。本件申租系爭公有土地事件,係行政機關在不妨礙公有土地依
法管理使用原則下,基於私法契約自由,出租予特定人使用收益,其乃純
屬私法關係,因其並非行政機關基於公權力,為公共利益所執行之給付行
政,自無從分析出公法關係,以形成前公法後私法之兩階段法律關係。
參考法條:訴願法 第 3 條 (89.06.14)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94.12.28)
行政訴訟法 第 2、107 條 (87.10.28)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第 52 條 (91.07.09)
森林法 第 8 條 (9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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