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7040687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裁字第 26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164-16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旨:
大廈管理員或保全人員之性質與受雇人相當,故應送達大廈內住戶之復查
決定,如蓋有管理委員會之章,由管理員簽名簽收,即發生合法送達於本
人之效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