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164-165 頁
大廈管理員或保全人員之性質與受雇人相當,故應送達大廈內住戶之復查 決定,如蓋有管理委員會之章,由管理員簽名簽收,即發生合法送達於本 人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