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194-196 頁
主管機關命人民負擔稅、費之處分作成後,再通知當事人繳納者,其通知 通常固非行政處分;惟如稅費之繳納並非透過行政執行而為之,且其實體 法上之主張為已存在之公法債務事後因時效而歸於消滅,而該通知函又是 繳納稅費之憑據時,從功能性之角度考量,此等通知函可例外認定為行政 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