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163-164 頁
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定 有明文。對此稅捐稽徵機關送達於相對人營業處所同址之他公司員工者, 因該員工非屬受雇人,故為非合法之補充送達。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