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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9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法及政府採購法裁判要旨選輯 第一版 496-50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35、256、259、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0、74、85-1 條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事件)沒收押標金部分,係因採購契約履約問題所生
之爭議,屬私權糾紛而非公法爭議,行政法院無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
」業經本院 93 年 2  月 17 日 93 年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闡釋在案。蓋行政機關為推行行政事務,常以私法行為之方式取得所需要
的物質或勞務上之支援,學理上稱之為「行政輔助行為」,屬於行政私法
(國庫行政、私經濟行政)範疇,司法院釋字第 540  號解釋雖就國宅之
購租、貸款事件曾於解釋理由中謂:「至於申請承購、承租或貸款者,經
主管機關認為依相關法規或行使裁量權之結果(參照國民住宅出售、出租
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4  條)不符合該當要件,
而未能進入訂約程序之情形,既未成立任何私法關係,此等申請人如有不
服,須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似依其性質採行「雙階理論」,亦即對於因
行政私法行為所生之爭議,以雙方當事人是否已進入訂約程序,決定應循
行政爭訟或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惟「雙階理論」藉由解釋為公權力之
作用,使主管機關在進入訂約程序前,其認為依相關法規或行使裁量權結
果之決定,受到公法的約束,而使訂約相對人受到基本權利保護(特別是
平等權)和主管機關之決定受到司法控制,惟「雙階理論」之私法、公法
區別之「雙階」終究係為救濟途徑所虛構之法律概念,實際程序上如何區
辨「雙階」實過於複雜困難,且原本一個社會關係竟強分為兩個法律關係
,亦脫離現實,是以行政私法行為是否採「雙階理論」,應依實務之慣行
(如國有財產之標售,實務認為私法關係,不採「雙階理論」)及立法者
制度規劃以判斷之。本件係屬政府採購法沒收押標金事件,依上開本院決
議應屬私權糾紛而非公法爭議,行政法院無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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