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260-264 頁
不影響行政處分結論之「理由不備」,既不構成行政處分得撤銷之原因, 行政法院即無庸據以撤銷該行政處分,則原處分機關於行政訴訟繫屬中始 補充其不足之理由,自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