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9-11 頁
對於大專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就教師升等評審之事務是否為行政機關,對 此所謂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係指代表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 位之組織。故行政機關係獨立之組織體,得以本身之名義作成決策表示於 外,並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因此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 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