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214-218 頁
關於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應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 定後,發給之。而地政機關估定補償費、要求受領人繳回溢領補償費等行 為,均屬行政處分,足產生受領人之補償費返還義務,亦應認此係行政處 分,至此項行政處分有無法律依據及是否合法,則屬行政處分應否撤銷之 問題,與其性質無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