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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裁字第 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31-3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民法 第 103 條
訴願法 第 14、57、77 條
要旨:
抗告人所指因全權委託商標代理人處理,致對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一直
處於未知且不可知之狀態,自不足以影響訴願已逾期之法律效果。又訴願
決定誤為實體之審理,將抗告人之訴願駁回,並非賦與抗告人利益,自無
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可言,原裁定依法駁回抗告人之訴,並無違反信賴保
護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 9  條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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