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31-32 頁
抗告人所指因全權委託商標代理人處理,致對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一直 處於未知且不可知之狀態,自不足以影響訴願已逾期之法律效果。又訴願 決定誤為實體之審理,將抗告人之訴願駁回,並非賦與抗告人利益,自無 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可言,原裁定依法駁回抗告人之訴,並無違反信賴保 護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 9 條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