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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16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8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7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9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34、203 條
旨:
人民依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規定終止行政契約後,行政機關得為之行為
為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命人民繼續履行原行政契約所約定之義務。此之補
償係為填補人民繼續履行行政契約之義務所造成之損失,此與土地徵收機
關為土地徵收處分,給付補償地價係填補土地所有權人喪失土地所有權之
損失者,並不相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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