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86 頁
人民依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規定終止行政契約後,行政機關得為之行為 為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命人民繼續履行原行政契約所約定之義務。此之補 償係為填補人民繼續履行行政契約之義務所造成之損失,此與土地徵收機 關為土地徵收處分,給付補償地價係填補土地所有權人喪失土地所有權之 損失者,並不相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