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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11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訴願法 第 59、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
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依此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
訟,必以訴願決定維持行政處分為要件;如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人民不
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次按訴願事件於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應為不受理
之決定,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定有明文;所謂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係指原行政處分經撤銷之情形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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