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 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依此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 訟,必以訴願決定維持行政處分為要件;如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人民不 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次按訴願事件於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應為不受理 之決定,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定有明文;所謂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係指原行政處分經撤銷之情形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