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306731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判字第 18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法及政府採購法裁判要旨選輯 第一版 203-21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4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85 條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34、200、243、256、259、51、98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20、24、25、27、41、45 條
旨:
「BOSS」乙字為日常習見文字,非係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等所自創,「BO
SS」商標指定使用於各類商品,而與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等之商品併存於
國內消費市場多年,有「BOSS」商標註冊一覽表及商標公報影本可證,因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等將該商標使用於香水,而上訴人將該商標使用於香
菸,為截然不同之商品,尚無混淆誤認之虞。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