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及政府採購法裁判要旨選輯 第一版 203-211 頁
「BOSS」乙字為日常習見文字,非係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等所自創,「BO SS」商標指定使用於各類商品,而與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等之商品併存於 國內消費市場多年,有「BOSS」商標註冊一覽表及商標公報影本可證,因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等將該商標使用於香水,而上訴人將該商標使用於香 菸,為截然不同之商品,尚無混淆誤認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