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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89年判字第 5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交通部公報 第 34 卷 5 期 72-7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公路法 第 34、77、79 條
旨:
按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路經營業、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
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三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
三個月...」。而依公路法第七十九條授權由交通部訂定之行為時汽車
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遊覽車客運業應遵守左
列規定:一、車輛應停置車庫場內待客包租,不得外駛個別攬載旅客,或
開駛固定班車。」;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運輸業者違反本
規則規定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
本件原告所有之營業大客車,由陳○松駕駛,在承德路為台北市交通稽查
聯合執行小組查獲,未經核准擅自經營公路客運業,載客十二人,有台北
市監理處舉發違規通知單影本、台北市交通稽查聯合執行小組取締遊覽車
違規營業訪談筆錄、違規現場錄音帶及紀錄等附卷可稽。從而,原告以其
並無違規事實,不應受罰之起訴論旨,即無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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