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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4年抗字第 2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4年1月至12月)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18 條
法院組織法 第 7-3 條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4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25、6、7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2、5 條
醫療法 第 76 條
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53 條
旨:
醫療機構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第 3  項規定檢驗屍體並掣給死亡證
明書,乃受衛生主管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而為,該死亡證明書當屬受託醫
療機構對外所為之確認性行政處分。當事人對於此等行政處分不服,提起
確認行政處分為無效之訴者,應以受託之醫療機構為被告,其以不適格之
衛生主管機關為被告者,法院自應為適當之闡明,使其得以補正。至其補
正後所提確認行政處分為無效之訴是否合法,則應另行審認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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