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4年1月至12月)
醫療機構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第 3 項規定檢驗屍體並掣給死亡證 明書,乃受衛生主管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而為,該死亡證明書當屬受託醫 療機構對外所為之確認性行政處分。當事人對於此等行政處分不服,提起 確認行政處分為無效之訴者,應以受託之醫療機構為被告,其以不適格之 衛生主管機關為被告者,法院自應為適當之闡明,使其得以補正。至其補 正後所提確認行政處分為無效之訴是否合法,則應另行審認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