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3800246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4年上字第 4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2、15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55、8、9、98 條
環境基本法 第 34 條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 1、12、4、6 條
旨:
環境基本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僅係宣示各級政府疏於執行時,人民
或公益團體得依法律規定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旨,
並非直接賦予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提起公益訴訟之法律依據,人民或公益團
體得否提起公益訴訟,須取決於其他法律之規定;而氣候變遷因應法及再
生能源發展條例,並未類如環境影響評估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
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環境法律,對於主管機
關疏於執行該法律者,設有公益團體得對機關提起行政訴訟之特別規定,
則公益團體主張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  條、第 4  條及再生能源發展條
例,提起訴訟,即欠缺訴訟權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