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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3年上字第 3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3年1月至12月)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15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7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25、27 條
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第 10、13、2 條
廢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第 6、6、6 條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變更戶數作業要點 第 2、3、5 條
旨:
新北市合法建築物申請門牌增編,應由申請人檢附門牌增編申請書及主管
建築機關核准建築物分戶文件向管轄之戶政機關提出申請,而所稱「主管
建築機關核准建築物分戶文件」,係指工務局依變更戶數要點所核發之許
可或同意備查文件。嗣文件齊備,經戶政機關審查合法建築物分戶樓層之
所有權確已分割,且現場勘查可各自獨立出入,即應核准增編門牌。又公
寓大廈於構造上或使用上雖可區分為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且共用部分亦
得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而為約定專用部分,惟連通數個專有
部分之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依法不得供作專有部分,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以維護區分所有權人通達地面之出入權益。是以公寓大
廈之區分所有權人申請門牌增編時,倘以公寓大廈之樓梯或通往室外之通
路,經登記為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即謂該區分所
有部分無法獨立出入,顯非合理,足見公寓大廈各區分所有部分得否各自
獨立出入,應視其建築於構造上得否各自獨立出入而決定,核與申請人是
否為該公寓大廈樓梯或通往室外通路之所有權人或共有人無必然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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