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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3年上字第 1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32、273、276 條
公司法 第 202 條
民用航空法 第 112、48 條
旨:
民用航空運輸業者確實發生停業之事實,且自形式外觀觀之,其停業屬於
公司之行為,業者未事先提出停業計畫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即違反民用航
空法第 48 條第 3  項之規定。至於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停業或結束營業有
無完備其內部行政流程;及發生停業事實的原因,是否為內部管理或決策
體系的失靈、或為籌措資金的策略性考量、是否事後籌得資金得以繼續營
運等,均非所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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