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民用航空運輸業者確實發生停業之事實,且自形式外觀觀之,其停業屬於 公司之行為,業者未事先提出停業計畫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即違反民用航 空法第 48 條第 3 項之規定。至於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停業或結束營業有 無完備其內部行政流程;及發生停業事實的原因,是否為內部管理或決策 體系的失靈、或為籌措資金的策略性考量、是否事後籌得資金得以繼續營 運等,均非所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