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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3年上字第 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9 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8 條
民法 第 1147、1148、1151、1174、1175、82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55、5、98 條
公司法 第 12、165、173-1、189、208、387、388 條
旨: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1  項、第 388  條及公司登記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公司法係採準則主義,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應於公司備齊相關
文件後,就其所備文件據以書面審查,如符合法令規定及程序,即應核准
其登記。又上開書面審查雖係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各類登記申請所附
文件、書表為形式審查,惟所謂形式審查,主管機關仍應依據申請登記所
附文件、書表及其職務上已知悉之資料綜合判斷,以查明申請登記事項有
無違反公司法或不合法定程式之情形,據以決定准否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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