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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抗字第 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107、22、3、4、45、6 條
旨:
「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劃設與公告,足以直接發生界定土地使用實質管制
界線並攸關人民財產權益之國土利用管制效力,並因此替代區域計畫對國
土利用之規範;在此之前,已公告地方國土計畫之區域,仍繼續適用區域
計畫法,依區域計畫管制國土利用,猶未依地方國土計畫所定各分區、分
類之土地使用原則管制其使用,則該等由地方政府公告法規命令性質之地
方國土計畫,內容縱有上述具體項目,仍未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
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參照前開說明,對此等地方國土計
畫具體項目所提撤銷訴訟或確認為無效訴訟,其訴不合法,應依行政訴訟
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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